創造福利最大價值十四–別讓福委會成為被消費的對象

創造福利最大價值十四--別讓福委會成為被消費的對象

2009年07月07日蘋果日報副刊一篇以『網購辦聯誼 知名公司百萬年薪 超搶手』為
主題的報導,當中提及「參加者來自鴻海、華碩、友達、匯豐銀行、渣打銀行等231
家知名企業」,此外,電視媒體(如TVBS)亦有相關報導。
筆者所任職的公司主司福利外包服務,在經常與客戶保有互動的狀況下,遂有機
會逐一向鴻海、華碩、友達、匯豐銀行、渣打銀行等五家公司福委會查詢相關訊息
,而得到的結果則為不知情、未參與、該活動非為福委會辦理。依此推論,該篇報
導所述的內容,應屬網購業者個別之商業行為,與鴻海、華碩、友達、匯豐銀行、
渣打銀行等231家知名企業應無關係。
媒體造成的謬誤或許是因查證不足、業者誤導所致,撇開此因素,本文提出該事
件對於福委會可能造成的問題與因應之道。

福委會可能造成的問題
網購公司畢竟是營利事業,推出聯誼活動應該也是以獲利為目的,業者在切入新
服務的經營上,若能有知名企業的背書,當然能為新服務的宣傳產生加分的效果。
但是,真的有知名企業會為非自行主導的活動背書嗎?或許有,但依照筆者從事職
工福利服務外包的經驗來看,倒是沒有發生過。顯見網購公司是在利用知名企業來
幫忙宣傳,這隱含著: 1.福委會只有承擔風險的份;2.同仁被經常性運用為業者的推
銷對象等問題。

1.福委會只有承擔風險的份
   網購公司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,但對於被運用於宣傳的組織而言,其承擔的卻
只有風險而已。畢竟活動辦得好是應該的,而一切的受益者與功勞是屬於網購業者
,但一旦辦不好或有意外發生呢?有誰可以保證消費者(或員工)不會上門興師問罪!
2.同仁被經常性運用為業者的推銷對象
既然福委會對於網購業者所辦的活動並不知情,那為何業者可以明確指出參加者
的任職單位呢?顯然業者已握有行銷所須的個人資料,經判斷,這些資料可能是透
過某些流程而讓員工『必須』提供予網購業者,而留存個人資料的目的並非是單純
的參與單身聯誼活動或其他需求。就此,網購業者未來推出任何與福委會有關或無
關的活動,也將被冠以福委會之名,大方地針對員工做銷售的行為將不足為奇。

因應之道
針對上述的問題,筆者認為,已經被業者所指名的231家企業,對內應該向同仁聲
明該活動概與福委會無關,除非真的有參與該活動。對外部分,一方面則應發函告
知網購業者勿再擅用福委會名義,並禁止發起易造成媒體混淆視聽之消息以做為宣
傳所用,另一方面則必須要求網購業者協助告知員工:「該活動非屬福委會所辦理
之活動,福委會並不負相關責任,請參與者審慎考量。」等語,以說明、釐清相關
問題。
再者,針對所指名的231家以外之單位,若有評估網購業者為特約商店或其他合作
方案時,應清楚界定合作內容與規範,以免再次造成上述狀況的發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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